16.3 景观


16.3.1 景观设计应包括道路景观、桥梁景观、隧道景观、立交景观、道路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红线范围内和道路风貌、环境密切相关的设施景观。
16.3.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。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、简洁明快,绿化配置强调统一,道路范围视线开阔。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。
   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,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,体现城市特点。
    3 主干路、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辅路应反映区域特色。景观设施宜简化、尺度适中、道路范围视线良好,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兼顾。
    4 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。景观设施宜多样化,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。尺度应以行人视觉感受为主,兼顾车行者视觉感受。
    5 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、街道的生活氛围。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,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,多样化,应以自然种植方式为主。
    6 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,有条件时,在道路和水岸之间宜布置绿地,保护河岸原始的景观。
    7 风景区道路应避免大量挖填,应保护天然植被,景观设计应以借景为主,宜将道路和自然风景融为整体。
    8 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。景观设施应以休闲、舒适为主,绿化配置应多样化,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。
    9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的要求,宜进行一体化设计,集约化布置。
    10 公交站台应提供宜人的候车环境,宜强调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。
16.3.3 桥梁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跨江河的大桥应结合自然环境和城市空间进行设计,宜展示桥梁的结构之美,注重其与整体环境和谐。
    2 跨线桥梁应结合道路景观和街道建筑景观进行设计,应体现轻巧、空透。注重其细部设计。涂装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。
    3 人行天桥应体现结构轻盈,造型美观。
    4 桥头广场、公共雕塑、桥名牌、栏杆、灯具和铺装等桥梁附属设施,宜统一设计。
16.3.4 隧道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洞门设计应突出标志性,便于记忆,并应与周边景观和谐统一。
    2 洞身内部应考虑车行者视觉感受,装饰应自然简洁。
条文说明
16.3.1 该条规定了道路景观设计的范围。
16.3.2 该条规定了道路景观设计的一般原则。
    1 根据道路的性质和功能,从城市设计和使用者的视觉感受出发,构成城市主骨架的标志性道路在大城市一般为快速路,在中小城市一般为主干路。其决定着城市空间布局,对城市景观有很强的控制作用。
    2 城市立交占地面积较大,立交形式是景观设计的重点,可以配合有特色的绿化造景形成城市标志。同时应布置好人行设施,处理好结构物的细部。
    3 车辆以快速通过性为主的主次干路,人流量相对较少,行人驻留时间较短,重点考虑以行车速度的视觉感受来设计街道景观。
    4 车辆以中低速通过为主的次干路,平面交叉口较多,过街行人较多,商业繁荣,人在街区驻留时间长,重点以行人的视觉感受来设计,突出识别性,反映街区特色。还宜把店招、商业广告统一纳人景观设计。
    5 以步行为主的服务性支路,宜充分体现人文关怀,形成方便、舒适、有人情味的道路空间。
    6 我国大多数城市有河流和湖泊,滨水道路应成为城市景观的风景线,而不是成为隔离江岸与城市的屏障。让市民共享自然江岸资源,要根据水位涨落布置休闲场所和亲水空间,修建临水步道或梯道与城市人行道相通。
    8 步行街主要指繁华市中心的商业街。由于高楼林立,建筑尺度大,景观设计强调以树木和水景软化环境,在混凝土森林中增添点绿意。
    9 道路相关设施主要布置在人行道上。由于权属部门多,实施时序不同,对街道景观影响大。要根据街区特色统一规划设计,集约化布置,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,才能实现道路景观的整体美化。
16.3.3 该条规定了桥梁景观设计的一般原则。
    1 大桥尤其是特大桥,主要结构本身就是强烈的景观符号。应针对桥位周边的城市环境选择桥型,并贯彻安全、适用、经济、美观的八字方针,对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统一进行景观设计,不宜在主体结构上再作过度装饰。
    2 城市的跨线桥数量多,可考虑涂装和细部装饰,增添构筑物的美感。
16.3.4 该条规定了隧道景观设计的一般原则。
    1 洞门的识别性很重要,往往会形成城市的地标。
    2 在繁华城区的短隧道,洞身可设置灯箱广告或橱窗,营造商业氛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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